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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合同的相对性
      2019-05-27 10:15:09         
[摘要]本文是关于2019年注会《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合同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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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让注会考生在最后几个月能够高效备考,北京注协培训网CPA专业团队老师为考生整理各科目高频考点。本文是关于2019年注会《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合同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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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 合同的相对性(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包括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和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一)主体的相对性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即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才能彼此提出合同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具体来说,又包括两个内容:

  1.第三人不能向当事人请求,即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不能向第三人请求,即合同当事人不能向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3.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二)内容的相对性

  1.合同当事人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不及于第三人;当事人履行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

  【例外】合同的保全(合同法73.74)

  一般情况,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效力,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某些行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对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合同的保全,即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三)责任的相对性

  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当事人也不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人应当对其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2.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

  3.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

  《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

  《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例外规定

  《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313条: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CPA《经济法》教材高频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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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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