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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 留置权”
      2019-05-13 13:30:18         
[摘要]本文是关于2019年注会《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留置权”。

  随着新教材的上市,2019年注会备考工作已经正式开始啦!为让考生高效备考,北京注协培训网CPA专业团队老师为考生整理各科目高频考点。本文是关于2019年注会《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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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 留置权(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的性质

  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所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无须签订担保合同,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法定要件,留置权即成立。

  (三)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注意】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的,不能产生留置权;不动产上不能产生留置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此时,不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留置的问题。只有债权已到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3.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者返还占有物的义务与留置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注意】企业之间(企业→企业)的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换句话说,留置“同一法律关系”的条件只适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企业之间。

  >>>>2019年CPA《经济法》教材高频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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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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