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教材的上市,2019年注会备考工作已经正式开始啦!为让考生高效备考,北京注协培训网CPA专业团队老师为考生整理各科目高频考点。本文是关于2019年注会《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质权”:
【知识点】 质权(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质权的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在质权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或称质押物。
(二)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设立
(1)订立质押合同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注意】禁止流质条款
(2)交付质物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物时设立
【注意1】质押合同≠质权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物时设立。可见,质物占有的转移只是质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注意2】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质权不成立。
原因:质权设立,出质人必须交付质物,不交付质物,质权不成立。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仍然由出质人占有质物,等于没有交付质物,质权自然不成立。
2.动产质权的客体(质物)
原则上,所有动产都可以出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毒品、枪支等)。
【注意1】货币
货币,原则上不能出质;特定化后,可以出质。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货币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货币优先受偿。
【注意2】从物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没有随同质物转移给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理解】虽然从物随主物,但是不要忘记质权的本质:转移占有。所以,主物和从物,谁转移占有了,质权及于谁。
3.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
①质权的保全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②孳息收取权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③优先受偿权
1)质押期间的优先受偿(出质物的物上代位)
出质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债务到期不履行的优先受偿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④物权请求权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2)质权人的义务
①保管义务
1)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②不得擅自处分质物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不得擅自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④返还义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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