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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9-05-07 10:13:13         
[摘要]本文是关于2019年注会《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随着新教材的上市,2019年注会备考工作已经正式开始啦!为让考生高效备考,北京注协培训网CPA专业团队老师为考生整理各科目高频考点。本文是关于2019年注会《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注会经济法考试重点.png

  【知识点】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有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方式。

  1.创设取得

  (1)无偿划拨

  划拨,是指县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有偿出让

  ①概念

  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②出让的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其中,工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但出让金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价。

  ③出让期限届满的处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

  1)应当最晚在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

  2.移转取得

  土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给他人,他人即取得原土地使用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2)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3)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1.设立登记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1.无偿划拨的使用期限

  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2.有偿出让的使用期限

  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的用途不同,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不同。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

  1.终止原因

  (1)使用年限届满

  (2)被依法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

  ③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④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⑤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

  (3)土地灭失

  2.注销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五)房地产

  1.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1)出让: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划拨:转让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报批)

  ②有批准权的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房地产转让的禁止

  >>>>2019年CPA《经济法》教材高频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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