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教材的上市,2019年注会备考工作已经正式开始啦!为让考生高效备考,北京注协培训网CPA专业团队老师为考生整理各科目高频考点。本文是关于2019年注会《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善意取得”:
【知识点】 善意取得(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动产的善意取得
1.构成要件
(1)适用于委托物
①委托物
委托物,是指占有人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例如,转让人作为保管人保管的标的物;转让人作为承租人承租的物。
②脱手物
脱手物,是指并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例如,遗失物、盗窃物,脱手物不能善意取得。
(2)转让人无处分权
转让人无处分权是构成善意取得的前提,通常表现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运送人等转让动产。如果转让人有处分权,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
(3)转让人有转让的事实
①依法律行为转让
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必须是法律行为(交易行为),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都不能善意取得。
②以合理价格转让
③物已交付
④转让合同有效
(4)受让人为善意
①善意的含义
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真正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②判断善意的时间点
第三人只需在取得标的物时是善意即可,如果事后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仍然可以善意取得。也就是说,只要交付之时善意即可。
交付之时
现实交付:物的直接占有转移之时
简易交付:转让动产的法律行为生效时
指示交付: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
2.法律效果
(1)直接法律效果——所有权发生转移
①善意第三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随之丧失。
②善意第三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原始取得),但善意第三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2)间接法律效果——赔偿请求权
在利益衡量中,真正所有权人的利益让位于善意第三人而失去所有权,但由于所有权的失去是转让人无权处分所致,因此,真正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1.特别构成要件
(1)物已登记
(2)善意的含义
2.特别法律效果
原则上,善意第三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原始取得);而善意第三人取得不动产后,不消除不动产上其他已经登记的物权。
(三)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1.动产、不动产都可以善意取得
2.赃物、遗失物不得善意取得
3.不仅所有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希望聪明的注会考生了解概念的同时,也能多做题将知识点加以巩固。北京注协培训网一站式教/练/督学平台,CPA分阶课程体系,各种基础需求全覆盖。6重习题保障(专项练习、延展练习、应试模拟、历年真题、阶段演练、经典30题),8重服务加码,全程陪伴式教学,让你放心购课,安心学习,点击查看2019注会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