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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物权变动的公式方式”
      2019-04-28 08:33:09         
[摘要]随着新教材的上市,2019年注会备考工作已经正式开始啦!为让考生高效备考,北京注协培训网CPA专业团队老师为考生整理各科目高频考点。

  随着新教材的上市,2019年注会备考工作已经正式开始啦!为让考生高效备考,北京注协培训网CPA专业团队老师为考生整理各科目高频考点。本文是关于2019年注会《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物权变动的公式方式”

  【知识点】 物权变动的公式方式(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1)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交付

  《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有现实交付和交付替代两种形态。

  ①现实交付,即直接将物交由对方占有。

  ②交付替代

  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受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在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移动产所有权的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例如因保管、租赁、借用而实际占有动产,买卖合同成立(生效)时,视为交付。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转移动产所有权,且约定将转让人对第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该协议生效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

  转让动产物权时,转让人与受让人作出特别约定,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物权,但是由转让人继续实际占用该动产,该约定生效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2)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登记

  《物权法》第9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法律另有规定”:指登记是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

  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种类

  1)首次、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Ⅰ.首次登记

  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Ⅱ.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即主体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而进行的登记。

  Ⅲ.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除主体变更以外,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登记。

  Ⅳ.注销登记

  不动产权利消灭,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2)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理解】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登记错误

  第一,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如房管局登记房屋信息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第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三,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第四,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第五,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等不动产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2019年CPA《经济法》教材高频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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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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