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中国CPA在线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阶段 » 学习资料 » 复习指导

2019注会《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物权”
      2019-04-25 13:40:20         
[摘要]为让考生高效备考,北京注协培训网CPA专业团队老师为考生整理各科目高频考点。本文是关于注会《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物权”。

  随着新教材的上市,2019年注会备考工作已经正式开始啦!为让考生高效备考,北京注协培训网CPA专业团队老师为考生整理各科目高频考点。本文是关于注会《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物权”:

  【知识点】物权(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与债权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支配性

  物权人仅以自己的意志就可以实现权利,无须第三人行为的介入,属于支配权。

  2.排他性

  (1)物权人实现权利时,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其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所以称为绝对权或对世权。

  (2)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例如,一间房屋上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一块耕地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1)自物权(完全物权):对于自己之物享有的物权,例如,所有权。

  (2)他物权(限制物权):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例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用益物权: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

  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例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1)例如: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

  (2)例如: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

  4.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1)独立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例如: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2)从物权:只能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例如:担保物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存在。

  >>>>2019年CPA《经济法》教材高频考点汇总

  希望聪明的注会考生了解概念的同时,也能多做题将知识点加以巩固。北京注协培训网一站式教/练/督学平台,CPA分阶课程体系,各种基础需求全覆盖。6重习题保障(专项练习、延展练习、应试模拟、历年真题、阶段演练、经典30题),8重服务加码,全程陪伴式教学,让你放心购课,安心学习,点击查看2019注会课程>>


责任编辑:栗子

报名咨询电话:    传真:010-62969077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2683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