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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聚焦《经济法》:抵销
      2017-09-11 16:28:30         
[摘要]现在已经到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的最后关键时段,一般在现在这个时段,是注册会计师考生补缺补差的最重要的时刻,也是最后的时刻,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各位注会考生准备了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它涵盖了注会考试六科大部分重点知识点,本篇为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

  现在已经到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的最后关键时段,一般在现在这个时段,是注册会计师考生补缺补差的最重要的时刻,也是最后的时刻,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各位注会考生准备了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它涵盖了注会考试六科大部分重点知识点,本篇为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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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28】抵销

  (一)法定抵销

  1.《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

条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下列债务不可抵销: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等;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2.抵销的生效: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属于形成权。

  (二)约定抵销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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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北京的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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