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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会计》预习讲义第10章重点:所有者权益核算的基本要求
      2017-03-06 13:57:19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2017年CPA考试专业阶段会计科目考前预习重点知识点一览。鉴于17年注会考试大纲还未公布,许多注会考试备考迷茫的这种情况,北京注协培训网特地邀请会内专家总结注会各个科目学习备考知识点,用来帮助考生备考,以下是《会计》科目第10章部分重点知识点。

  2017年CPA考试专业阶段会计科目考前预习重点知识点一览。鉴于17年注会考试大纲还未公布,许多注会考试备考迷茫的这种情况,北京注协培训网特地邀请会内专家总结注会各个科目学习备考知识点,用来帮助考生备考,以下是《会计》科目第10章部分重点知识点。

  第十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一节 所有者权益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总体要求: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1、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

  •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①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②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③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④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

  •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分类为权益工具:

  ①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②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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