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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CPA《经济法》预习讲义第2章重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2017-02-28 09:53:25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由于2017年CPA考试大纲将于3月份公布,不少考生没有17年的CPA备考方向,所以北京注协培训网内专家特地编写了2017年CPA考试专业阶段6科备考预习讲义,小编结果节选编辑后,2017年CPA《经济法》考前预习讲义,重点章节,重点知识点就此奉上。

  由于2017年CPA考试大纲将于3月份公布,不少考生没有17年的CPA备考方向,所以北京注协培训网内专家特地编写了2017年CPA考试专业阶段6科备考预习讲义——2017年CPA《经济法》考前预习讲义,重点章节,重点知识点。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节 代理制度

  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注意】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为与《合同法》串联出案例分析的重要考点。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注意】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二)表见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应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拘束。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因为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代理的后果及法律责任归纳:

代理的几种特殊情形

后果及法律责任

滥用代理权

无效,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不经追认,对被代理人抑或相对人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只是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经被代理人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比较 :

        类别

内容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行为人均无代理权

异:形式

相对人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异:效力

追认:有效      拒绝:无效

有效

  第三节 诉讼时效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种类

起算点

长度

适用情形

普通诉讼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2年

除适用短期、长期诉讼时效外其他纠纷

短期诉讼

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经营租赁)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长期诉讼

4年

(1)涉外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

最长诉讼

被侵害时起

20年

所有纠纷(经过较长时间才知道)

  (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具体规定

债权类型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

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

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其他

清偿期届满之日起

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

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

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

其他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

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日起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

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

国家赔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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