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优先股的特殊性 (★★)
1.优先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2.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3.表决权限制
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其中,表决权恢复是指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约定的表决权。
二、优先股价值的评估方法(★★)
优先股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支付股利,其票面股息率可以是固定股息率或浮动股息率。
其估值公式如下:
Vp=Dp/Rp
式中:Vp——优先股的价值;
Dp——优先股每期股息;
Rp——折现率,一般采用资本成本率或投资的必要报酬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