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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7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2016-10-12 09:06:28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条件

内容

人数

50个以下股东,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注册资本

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期限

可分期

【提示】

(1)恶意受让人对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除名

  【总结】设立

企业类型

人数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出资期限

劳务

普通合伙企业

≥2人

有限合伙企业

2-50人

普通:√ 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2-200人(发起人)

×

①发起:无
②募集:不分期

有限责任公司

1-50人

×

  (二)设立程序

事项

内容

设立登记

①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②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章程

制定者

①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约束力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NOT实际控制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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