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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税法》高频考点67: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2016-10-09 10:35:05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税法》科目核心考点: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天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的定义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重组的形式

具体界定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有关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债务重组

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股权收购

指一家企业(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资产收购

指一家企业(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合并

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分立

是指一家企业(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股权支付

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

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对价的形式

  (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企业重组,除符合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2.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3.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4.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5.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三)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1.债务重组

①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债转股:暂不确认债务清偿和投资的损益,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股权收购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3.资产收购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合并

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5.分立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亏损的处理

情形

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

一般性税务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企业分立

一般性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新增)

  (1)适用集团重组: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2)符合的条件: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3)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②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③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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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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