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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62:合伙事务的决议办法
      2016-10-08 09:40:43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合伙事务的决议办法。【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合伙事务的决议办法★★★

  依据法定→按照约定(a.一致同意;b.一人一票过半数)。

法定事项

①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将普通合伙人除名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④合伙企业解散时如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⑤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⑥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⑦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⑧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约定事项:一致同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⑦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⑧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⑨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

⑩新合伙人入伙;

⑪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⑫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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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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