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合伙企业财产★★★
事项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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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构成 |
合伙人的出资 |
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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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
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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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
如合法接受赠与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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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质 |
独立性 |
合伙企业财产独立于出资人财产,合伙人将其出资投入合伙企业后,该财产的财产权主体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享有的是财产收益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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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 |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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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转让 |
对外 |
条件:约定→一致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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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约定→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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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 |
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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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出质 |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