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案列(2015)】
甲曾任己装修公司经理.2013年3月辞职。5月8日,为获得更优折扣,甲使用其留有的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订立台同,购买总价15万元的地板。合同约定:6月7 日丙公司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乙公司于收到地板后3日内验货;地板经验收合格后,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对于甲离职一事,丙公司并不知情。
丙公司于约定日期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并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同意付款,并同意将地板以相同价格转卖给甲,但要求甲为该笔货款的支付提供担保。6月8日,丁以其所有的一辆小汽车为甲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戊也为甲提供了付款保证,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足一般保证。当事人亦未约定丁和戊分别为甲提供担保的实现顺序。
乙公司在未检验地板的情况下,即于6月1O日向而公司付清了货款。但甲未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要求戊承担保证责任,戊拒绝,理由有二:第,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第二,戊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乙公司多次催告,甲仍不付款。8月25日,乙公司宣布解除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将地板从甲处取回次日,乙公司发现丙公司交付的地板约有1/3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向丙公司要求退货。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乙公司名义与阿公司签订的地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地板买卖合同有效。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甲虽无代理权,但客观上有使丙公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且丙公司为善意,故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2)乙公司是否取得丁的小汽车的抵押权?说明理由。
答案:
(2)乙公司取得小汽车的抵押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3)戊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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