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59: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2016-09-28 08:30:33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 |
内容 |
合伙人 |
2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提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协议 |
①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一致同意)
③合伙人违反协议:协商或调解→仲裁(有约定)→诉讼 |
出资 |
认缴或实缴出资,无限额,可以分期 |
劳务、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
劳务出资(协商确定),其他出资(协商确定或评估) |
名称 |
未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责令改正,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
登记 |
①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③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编辑推荐:2016年注册会计师每日一练试题附答案汇总
2016年注册会计师全科核心知识点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