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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59: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2016-09-28 08:30:33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

内容

合伙人

2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提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协议

①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一致同意)
③合伙人违反协议:协商或调解→仲裁(有约定)→诉讼

出资

认缴或实缴出资,无限额,可以分期

劳务、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劳务出资(协商确定),其他出资(协商确定或评估)

名称

未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责令改正,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登记

①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③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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