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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税法》高频考点57:车辆购置税法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6-09-26 13:11:30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税法》科目核心考点:车辆购置税法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天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车辆购置税法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情形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的计算

购买自用行为

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1.含购买者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

2.含支付的车辆装饰费;

3.代收款项应区别征税:用代收单位的票据收取的,计入计税依据;用委托方票据收取的,不计入计税依据;

4.不含购买者支付的控购费;

5.含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0%

进口自用行为

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价×10%

底盘发生更换

对已缴纳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发生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应纳税额=同车型最低计税价格×70%×10%

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规定使用年限为: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口车辆按15年计算。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10%

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

其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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