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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56:委托合同★★★
      2016-09-23 10:07:19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委托合同★★★。【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但具有人身属性的事项,如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不适用于委托合同。

1.转委托

(1)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2)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3)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2.隐名代理

前提

效力

第三人知道

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第三人不知道

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

委托人

介入权

受托人

披露义务

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

第三人

选择权,且不得改变

受托人

披露义务

3.费用与报酬

(1)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损失赔偿

(1)有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可要求赔偿

(2)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可要求赔偿

5.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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