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耕地占用税法
要素 |
具体规定 |
纳税义务人 |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
征税范围 |
包括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
税率 |
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每平方米5~50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
计税依据 |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 |
应纳税额的计算 |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
税收优惠 |
免征: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 减征: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3.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
征收管理 |
1.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2.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3.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