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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53:融资租赁合同★★★
      2016-09-20 11:24:20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融资租赁合同★★★。【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1.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

当事人

形式

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书面形式

租赁和买卖

售后租回合同

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提示】两种合同均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2.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3.变更和解除: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2)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是出租人为承租人特别购入的,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无正当、充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随意解除

(3)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事项

内容

租金

租金确定

约定→根据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支付与否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选择的除外。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

不付租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全付或解除

租赁物的选择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损害赔偿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合同解除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承租人

事项

内容

租金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拒绝受领

情形

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后果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风险承担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维修义务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四)善意取得制度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2)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3)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4)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五)财产所有权

1.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2.租赁期间届满: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六)合同解除

当事人

内容

出租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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