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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税法》知识点52:契税法的纳税义务人、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6-09-19 11:11:37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税法》科目核心考点:契税法的纳税义务人、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天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契税法的纳税义务人、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要素

具体规定

纳税义务人

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内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税率

3%-5%的幅度比例税率,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价格。由于不动产的转移方式、定价方法不同,契税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依据的规定。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算征收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适用的税率征收,如果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6.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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