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会税法知识点47: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的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2016-09-06 10:48:52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税法》科目核心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的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天6篇。
【知识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的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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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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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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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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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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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2.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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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