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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税法知识点44:房产税的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6-09-01 09:58:03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税法》科目核心考点:房产税的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天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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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房产税的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房产税有两种计税方法: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计税依据分别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两种计税方法的计税依据、税率及计税公式如下表所示。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率

计税公式

从价计征

房屋计税价值,即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也叫房产余值;扣除比例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1.2%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房产租金收入;

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12%(个人4%)

(租赁期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注意以下规定: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房屋原价计缴房产税。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3)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纳税规定

  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5)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①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②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房屋原价的 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上述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③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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