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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税法知识点43:房产税法的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2016-08-31 09:41:48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税法》科目核心考点:房产税法的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天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房产税法的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要素

具体规定

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

具体包括: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由房产使用人纳税。
6.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征税范围

1.房产,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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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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