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扣除项目金额相关内容总结:(新5项旧3项)★★★
销售新房 |
销售旧房及建筑物(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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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包括地价款,有关费用(如登记过户手续费等)和税金(如契税) |
(1)包括地价款,有关费用和税金。 【特别提示】: 对取得时未支付价款或不能提供支付凭据的,不能扣除。 |
(2)房地产开发成本 |
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不能有偿转让)、开发间接费用等。 |
(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特别提示】: 发生的正常的评估费可以扣除,但是隐瞒、虚报等情形发生的评估费不得扣除。 |
(3)房地产开发费用(指开发期间发生的期间费用) 注意: 不是按照纳税人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 |
①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利息支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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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小提示】 全部为自有资金的,按此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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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
A、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B、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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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小提示】: 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环节缴纳的契税,已经包含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中,不另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金予以扣除。 |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
(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2)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3)对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炒地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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