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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经济法知识点42:清偿
      2016-08-30 09:08:39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清偿。【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清偿★

  1.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按以下顺序清偿:

  (1)有约定按照约定;

  (2)无约定,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3)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4)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5)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6)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2.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①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②利息;③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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