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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经济法知识点37:保证
      2016-08-19 10:19:05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保证。【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保证★★★

  (一)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

内容

性质

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形式

①单独的书面保证合同。

②在主合同上有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或盖章。

③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④在主合同上没有保证条款,第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二)保证人

主体

是否可以成为保证人

主债务人

×

国家机关

一般情况

×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学校、幼儿园、医院以公益为目的

×

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一般情况

×

有书面授权

  (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异同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范围

债务人不能履行

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

先诉抗辩权

责任承担顺序

债务人在先,保证人在后

无先后顺序

保证方式的选择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1)保证期间

一般情况

保证责任的确认

一般保证

债权人在此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连带保证

债权人在此期间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

起点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宽限期满开始计算

长短

约定→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提示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提示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视为约定不明。

【提示3】债权人超过此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

有约定

按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有清偿债务期限

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没有清偿债务期限

自最高额保证终止或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破产程序中的保证: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2)保证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使用的前提是必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张权利且未得到清偿。

  ①起算点

起算点

一般保证

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

连带保证

债权人对保证人

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保证人对债务人

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②中止、中断

类型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一般保证

保证诉讼时效中止

保证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保证

保证诉讼时效中止

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

  (3)保证人的抗辩权

  ①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保证人仍有权抗辩,因其保证责任并未免除。

  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4)共同担保下的保证责任

  在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根据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担保责任承担:

2016注会经济法知识点37:保证

  (5)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②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③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6)涉及保证人的诉讼问题(2016年新增)

  ①一般保证的债权人以两个主体提起诉讼的---债务人和保证人可列为共同被告,但保证人承担的是保证责任(补充责任)。

  ②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以两个主体分别,也可以共同提起诉讼----债务人提起诉讼,债权人反诉的,保证人为第三人。

  ③ 民间借贷纠纷

保证种类

被告为借款人

被告为保证人

连带责任

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一般责任

同上

应当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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