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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31:征收管理
      2016-08-11 10:07:38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税法》科目核心考点:征收管理。【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天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其他单位或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4.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下同)、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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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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