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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经济法知识点31:效力待定的合同
      2016-08-11 09:58:24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效力待定的合同。【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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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1)在买卖合同情形,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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