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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知识点《经济法》26:要约的效力
      2016-08-04 10:23:38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要约的效力。【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要约的效力

效力

内容

生效

到达主义:

(1)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2)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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