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业务类型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自产自销 |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自产自用 |
移送使用的当天 |
委托加工 |
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
进口 |
报关进口的当天 |
二、纳税期限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三、纳税地点
应税情形 |
纳税地点 |
生产销售和自产自用 |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
除委托个人加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
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 |
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 |
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