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 |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计税依据就是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
从量计征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同样的情况,增值税按照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3.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价外费用范畴,应作为计税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