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三)1.留置担保的范围:
担保范围 |
内容 |
债权范围 |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
留置物范围 |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
2.通知义务:
(1)有约定宽限期:宽限期不得少于2个月,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2)未约定宽限期:①主债权届满后,确定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应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②债权人未按上述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而直接变价处分,应承担赔偿责任。
3.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
(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3)同一财产上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总结】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4.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