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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22:质权
      2016-07-29 11:06:33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质权。【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质权★★★

  1.抵押VS质权

抵押

质押

动产或不动产

动产或权利

无需转移占有

必须转移占有

①抵押财产为动产: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登记对抗

②抵押财产为不动产:登记生效

①动产:交付生效

②权利:一般是登记生效

  2.质权的客体及设定

客体

效力

动产

交付生效

权利

三票:汇票、支票、本票

三单:存款单、仓单、提单

债券

有权利凭证:交付生效

无权利凭证: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

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

自信贷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其他股权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质权人+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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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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