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创设取得 |
无偿划转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不包括商业开发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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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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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出让 |
其余——缴纳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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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限 |
40年 |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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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 |
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综合用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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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 |
居住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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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期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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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需重签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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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转取得 |
转让出让的地 |
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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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划拨的地 |
报政府审批,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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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