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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税法知识点19:税收优惠
      2016-07-26 09:29:04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税法》科目核心考点:税收优惠。【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天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的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变更)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2.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5.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6.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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