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中国CPA在线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阶段 » 学习资料 » 复习指导

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17: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2016-07-21 12:56:53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1.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

土地登记

房屋登记

土地管理部门

房屋管理部门

总登记

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权利主体变更)

变更登记(权利内容变更)

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

  2.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登记

内容

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

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具体情形

预告商品房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其他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

  编辑推荐:2016年注册会计师每日一练试题附答案汇总  学一章 练一章 会一章

       2016年注册会计师全科核心知识点汇总


责任编辑:柴雨

报名咨询电话:    传真:010-62969077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2683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