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1.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
土地登记 |
房屋登记 |
土地管理部门 |
房屋管理部门 |
总登记 |
无 |
初始登记 |
初始登记 |
变更登记 |
转移登记(权利主体变更) |
变更登记(权利内容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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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
注销登记 |
2.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登记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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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记 |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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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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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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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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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 |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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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形 |
预告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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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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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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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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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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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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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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