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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16: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2016-07-20 11:05:47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1.交付的种类

交付类型

内容

现实交付

将物直接交由对方占有

交付替代

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交付的效力

效力

内容

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登记对抗

抵押

(1)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殊动产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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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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