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征收率★★★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物品
销售情形 |
税务处理 |
计税公式 |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
按简易办法:在2014-7-1前: |
增值税=售价 |
按简易办法:在2014-7-1后: |
增值税=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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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1-1-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已抵扣) |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17%)×17%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适用税率 |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事项 |
新政策 |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
依照3%征收率 |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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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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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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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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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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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依照3%征收率 |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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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
【提示】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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