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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必备知识点12:诉讼时效
      2016-07-14 09:59:49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诉讼时效。【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诉讼时效★★

区别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援用主体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

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期间性质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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