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
2012年1月1日营改增上海试点,选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2013年8月1日起部分行业全国范围营改增:“1+7”(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营改增试点),从2014年1月1号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也加入营改增的行列,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营改增“4+7”。
征税范围 |
税率 |
具体征税范围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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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
11% |
陆路、水路、航空和管道运输服务。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航空运输的湿租按照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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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 |
11% |
其他邮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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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邮政业在境内提供的收派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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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
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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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属于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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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 |
1.基础电信服务,提供语音通话、出租/售带宽,税率是11%。 2.增值电信服务,短信、彩信服务、电子数据传输、互联网接入,税率是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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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业 |
物流辅助服务 |
6% |
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收派服务(快递服务,就其交通运输部分适用11%税率,就其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 |
有形动产租赁 |
17% |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不动产租赁仍旧征收营业税;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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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和技术服务 |
6% |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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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服务 |
6% |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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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服务 |
6% |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 原营业税适用范围下的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及文化体育业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适用零税率; 免税服务的包括个人转让著作权,会议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商标著作权的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等。 境外单位提供文化创意服务,境内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收缴款凭证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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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咨询服务 |
6% |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代理记账、翻译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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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服务 |
6% |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涉及原营业税下的服务业和文化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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