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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10:无权代理
      2016-07-12 10:48:16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无权代理。【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后果

后果

具体规定

本人的追认

经被代理人追认,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相对人的保护

①催告。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拒绝追认。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②撤销权。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一旦撤销则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即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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