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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考点聚焦《经济法》7: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016-07-06 11:07:35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情形

合同

其他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有效合同

无效

胁迫、欺诈

①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②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无效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无效

恶意串通

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效

重大误解

可撤销

显失公平

可撤销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效力

当然无效、自始无效

在被撤销以前已经生效

主张权利主体

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主动干预

法院不主动干预,由撤销权人申请

行为效果

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时间

无限制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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