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这个概念是财税理论和实务领域都很重要的基础概念。
1.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
2.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
3.按大类划分,可将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类。
4.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的区别。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
二、税收立法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三、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什么机关有税收立法权;二是各级机关的税收立法权是如何划分的。
(一)我国现行税制中具体税种的立法权划分
种类 |
立法权归属 |
具体税种 |
中央税 |
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立法权在中央 |
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 |
地方税 |
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
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
共享税 |
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立法权在中央 |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 |
(二)具体地说,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层次是这样的:
1.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行经一段时期后,再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
3.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
4.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
5.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不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不妨碍我国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税法的公布,税种的开征、停征,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规定,所立税法在公布实施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也可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收办法,还可以在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或税额。上述权力除税法解释权外,在行使后和发布实施前须报国务院备案。
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所立税法可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行,也可只在部分地区执行。
四、税收立法机关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
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各有权机关根据国家立法体制规定,所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立法机关 |
法律形式 |
备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
税收法律 |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都是税收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各级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规章,都不得与税收法律相抵触 |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 |
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 |
授权立法与制定行政法规不同,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在立法程序上须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现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暂行条例都属于授权立法﹟ |
国务院 |
税收行政法规 |
税法的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处于低于宪法、法律和高于地方法规和规章的地位;行政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管法实施细则都是税收行政法规﹟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
税收地方性法规 |
仅限于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 |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
税收部门规章 |
范围包括: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解释、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办法等,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 |
地方政府 |
税收地方规章 |
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并且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如,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都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如《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等 |
各级税收主管部门 |
税收规范性文件 |
除了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如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
五、税收立法、修订和废止程序
目前我国税法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提议阶段
2.审议阶段
3.通过和公布阶段
六、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法体系概述
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总和。包括三个层次:
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制;三是规范税款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规。
这些内容的法律形式也就是税法。税法还可以分为税法通则、各税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四个层次。其中,“税法通则”规定一个国家的税种设置和每个税种的立法精神,各个税种的“税法(条例)”分别规定每种税的征税办法,“实施细则”是对各税税法(条例)的详细说明和解释,“具体规定”则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补充性法规。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单独制定税法通则,大多数国家都把税法通则的有关内容包含在各税税法(条例)之中。
(二)税法分类
税法分类在理论和实务领域都有比较重要的意义。税法的一般分类如下:
分类依据 |
分类内容 |
内涵 |
例说具体内容 |
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 |
税收基本法 |
税收通则,起税收母法的作用 |
我国目前空缺 |
税收普通法 |
具体税种或事项的法律 |
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 |
|
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 |
税收实体法 |
确定税种立法,规定税制要素的法律 |
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
税收程序法 |
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程序性权利义务关系 |
如税收征管法等 |
|
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 |
商品和劳务税税法 |
对流转额课征的税法;流转税也称间接税 |
按照“(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分类口径记忆 |
所得税税法 |
对所得额课征的税法;所得税也称直接税 |
||
财产行为税税法 |
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征的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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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税法 |
对资源类物品课征的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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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目的税法 |
对某些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特定调节作用 |
||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 |
国内税法 |
一国内部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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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 |
国家间的税收制度(效力一般高于国内税法) |
如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
|
外国税法 |
外国的税收制度 |
|
(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
按性质作用分类 |
具体税种 |
性质和作用 |
备注 |
商品和劳务税类 |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
以货物、劳务为课税对象,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属于间接税 |
其中关税由海关征收。其余各税由税务部门征收。 |
所得税类 |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对法人和自然人的纯收入进行调节;属于直接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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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和行为税类 |
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
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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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类 |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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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目的税类 |
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税 |
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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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述17个税种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收的实体法体系。还有一个船舶吨税,可放入财产和行为税中。
2.除此之外,还有税收程序法体系。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按照税收征管法执行;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3.我国目前税制是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直接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双主体税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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