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 |
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 |
内容 |
1.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及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2.企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控制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3.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示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4.企业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5.企业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6.企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7.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企业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
程序 |
1.制定评价方案; 2.组成评价工作组; 3.实施评价工作与测试; 4.汇总评价结果。 |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的本质分类: (1)设计缺陷。是指企业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的必需控制,或现存的控制并不合理及未能满足控制目标。 (2)运行缺陷。是指设计合理及有效的内部控制,但在运作上没有被正确地执行。 按照内部控制严重程度分类: (1)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组合,可能严重影响内部整体控制的有效性,进而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情形。 (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严重程度依然重大,需引起管理层关注。 (3)一般缺陷。是指除重要缺陷、重大缺陷外的其他缺陷。 对于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整改方案,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经理层报告并审定;对于一般缺陷,可以与企业管理层报告,并视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评价报告至少披露以下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依据。 4.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5.内部控制评价的方法和程序。 6.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7.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8.内部控制有效性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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