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要求 |
一般要求 |
确定适当的沟通人员【事项不同,对象不同】 |
确定适当的沟通人员时应当利用的信息 |
||
需要商定沟通对象的特殊情形 |
被审计单位治理结构没有被清楚地界定,注册会计师无法清楚识别适当沟通对象,且被审计单位没指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尽早与审计委托人商定沟通对象,并形成书面记录 |
|
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或个人沟通 |
决定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或个人沟通时应考虑的因素 |
1、治理层的下设组织与治理层各自的责任 2、拟沟通事项的性质 3、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下设组织是否有权就沟通的信息采取行动,以及是否能够提供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的进一步信息和解释 |
被审计单位设有审计委员会的情形 |
与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是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的关键要素之一 |
|
需要与治理层整体沟通的特殊情形 |
1、某些情况下,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如果就审计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已与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沟通,且该人员同时负有治理责任,注册会计师无需再次沟通 2、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与负有管理责任人员的沟通能够向所有负有治理责任的人员充分传递应予沟通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