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销售商品业务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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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销商品 |
①视同买断方式 |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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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通常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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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收取手续费方式 |
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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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收款销售商品 |
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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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货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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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
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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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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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
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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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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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售后回购 |
在大多数情况下,回购价格固定或等于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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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售后租回 |
认定为融资租赁 |
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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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经营租赁 |
按公允价值达成 |
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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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按公允价值达成 |
售价<公允价值 |
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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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价>公允价值 |
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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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以旧换新销售 |
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