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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备考资料33:承销
      2015-07-22 16:27:01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承销。

  股票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事项

内容

方式

A.代销

承销期结束,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

B.包销

全部购入然后再向投资者销售,或在承销结束时将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

承销团

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应由承销团承销。

价格

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发行失败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禁止

对所代销、包销的股票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股票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股票。

  【提点】该知识点属于容易理解知识点,但是又具有可考性,希望考生能够掌握,并适当性的练习几道题目,加深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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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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