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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核心考点28:公司合并
      2015-07-16 08:32:36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公司合并。

形式

吸收合并(A+B=A)和新设合并(A+B=C)

【提示】法定合并: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①被消灭公司的债务转移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直接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债务。

②被消灭公司的法人人格在合并完成后可以直接消灭,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

③合并是公司行为,只要股东(大)会依法通过即可,不需要征求每个股东的意见。

程序

①签订合并协议

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③作出合并决议:特别决议

④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⑤依法登记: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债权债务承继

被合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合并方或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合并方:

①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合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

②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合并企业的,法院应根据企业合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即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提点】该知识点考生在学习的时候注意掌握“通知债权人的时间要求”、“债权债务承继”,为主观题做准备。

  更多重点内容: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聚焦”


责任编辑:Ai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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